牙克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5-03-26
总则
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全面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,不断扩大对外开放,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国家、自治区、呼伦贝尔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奖励范围
(一)从呼伦贝尔以外引进500万元人民币(含500万元,引进美元或其他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)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项目。
(二)呼伦贝尔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。
(三)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:
1、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,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;
2、外来投资者同时以中介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;
3、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;
4、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、交通、电力、通讯、城市基础设施、仓库、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;
5、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;
6、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;
7、未办理备案登记程序的项目;
8、无明确中介人引进的已落地项目的配套项目。
第二条奖励对象
1、引进外来项目、资金在牙克石市行政区域内落地、投资的自然人和机构(以下统称为中介人)。
2、引进外来资金首次采取收购、兼并、参股等形式盘活、做大现有企业的中介人。
3、不包括中纪办〔2001〕220号文件规定中所确定的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、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的人员。
第三条奖励原则
对引进项目、资金的中介人,采用“谁引进、谁受奖,贡献大大奖、贡献小小奖”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进行奖励,奖金由市财政安排。
第四条奖励条件
引进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“牙克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”、“牙克石市城市总体规划”和“产业基地总体规划”等规划要求,以技术含量高、产业带动作用强、经济效益好、上缴税收潜力大、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律、能发挥牙克石市优势特色产业的项目为主。
第五条奖励标准
1、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,按两年内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2‰给予奖励,最高奖金额度为25万元。
2、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,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‰给予奖励,最高奖金额度为50万元。
3、第三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,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%给予奖励,其中房地产项目按6\%奖励,最高奖金额度为25万元。
4、对引进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项目的中介人,一次性奖励3万元。对引进“世界500强”企业,投资额为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、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、20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,一次性奖励5万元、10万元和20万元;对引进当年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”企业,投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。此奖项的获奖项目及其中介人可同时申请其它奖项。
5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、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,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政府以个案确定。
6、同一中介人引进的多个项目,其奖励额度分别计算。
第六条奖励申领程序
(一)备案登记
1、中介人需在项目引荐、考察之初三十日内写出书面申请,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项目投资方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,送至市发展促进中心备案。
2、中介人在协助项目投资方完成引荐、考察、沟通、签约、注资等重要推动活动过程中,需向市发展促进中心报备相关信息,经与项目投资方核实后,可作为中介人对项目落地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依据。
3、中介人如有变更、追加等情形,需在市发展促进中心重新备案,并提供经项目投资方确认的相关说明。
4、项目投资方委托多名中介人,则视为一个中介团队,奖金由其内部协商分配。
(二)申报奖励
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设定的标准后,由中介人向市发展促进中心提出奖励申请。中介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: